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740號
PCDM,107,訴,740,201912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家駿



      林孝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朱宗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朱利 




上列被告前經本院以107 年9 月3 日107 年度訴字第740 號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
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施吟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