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26號
原 告 黃百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民
國108 年11月11日彰監四字第64-KK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
規定,原告應補正。
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
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
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