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230號
CHDV,108,除,230,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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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許翠華即詠盛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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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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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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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得興業股份有│華南銀行 和美 │108年7月12日 │42,706元 │JE2924948 │ │
│ │限公司 施金旺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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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彰得興業股份有│華南銀行 和美 │108年4月30日 │194,844元 │JE2924947 │ │
│ │限公司 施金旺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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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