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14號
CHDV,108,重訴,214,201912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4號
原   告 蔡宏仁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楊英雄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該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一、補正被告張店長正確之姓名、地址,以及補正被告邱青柔正
  確之地址:原告雖請本院發函請東森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張店長、邱青柔之年籍資料,然經該公司函覆稱該公司
  留存資料並無張店長、邱青柔等人,有該公司函在卷可憑。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仍應補正被告
  張店長正確之姓名、地址,以及被告邱青柔正確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