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65號
CHDV,108,重訴,165,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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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孟育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柒拾玖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逾期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 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 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代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其訴訟標的即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第9建號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 0號)、大村鄉鎮安段第35、51、52、54、56地號土地等八 筆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07年度司 執字第50608號強制執行事件送鑑價結果,系爭不動產之市 價應為新台幣(下同)130,734,000元等情,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前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核對無誤,而被告主張債權則高 達450,000,000元,故原告所受訴訟利益應為130,734,000元 ,應繳裁判費1,128,69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5,224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793,4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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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