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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0號
CHDV,108,重訴,150,2019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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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告 張浩裕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
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
被   告 施圳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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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