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0號原 告 張浩裕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律師複代理人 施依彤律師被 告 施圳明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1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 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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