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15號
CHDV,108,訴,915,2019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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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王天日 
被   告 梁淑真 
      王啟育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盛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
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三、得心證之理由㈠中關於「被告對於原告有代償其被繼承人王天日之債務之事實」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對於原告有代償其被繼承人王天路之債務之事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 正,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曉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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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