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41號
CHDV,108,訴,741,2019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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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真珠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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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