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真珠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41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