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688號
原 告 徐桂峯
被 告 李佳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其前提起刑事自訴原告妨害名譽之案件審理過程期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自字第38號,業經一審判決原 告無罪在案),為了影響訴外人潘彥魁在法庭的證詞以達訴 訟上之目的,基於侵權行為之造意,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 ,以李氷氷帳號(3143696055@qq.com)寄發電子郵件予潘彥 魁之電子郵件帳號神雕大俠(lordpan99@gmail.com),內 容略以:「…⑵你對我恐嚇取財我的家人要提告你,我也壓 下來,我想畢竟朋友一場,你確讓徐(指原告,下同)給利 用。⑶他(指原告)是一個怎麼樣的人你不知道嗎?你確去 聽信他(指原告,下同)和他聯手,現在他把你牽扯進去我 和他的訴訟…你讓徐給騙和利用還有什麼全身而退、誤點證 人!..徐騙了曾(勁元)律師的錢又跟曾的老婆串連一起, 希望你不要去捲入他們的官司,…,若你在執迷不悟繼續和 徐下去你才會更大的惡夢跟著你。⑷你自己可以上法院判決 書查詢,徐都犯了什麼是,而他怎麼利用選舉騙錢財..你確 去讓徐幫你一派胡言自首,你勾結林(良麟,下同)要一起 聯手對付我的訊息和林都可做證你要他做偽證!你日後會有 很大的問題。⑸我也不想因為此事你被限制出境和被利用, 我媽也不用去找陳任邦。請你三思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 。上開內容原告係經由訴外人潘彥魁於107年11月21日所轉 寄之電子郵件內容而知悉。訴外人許翠容(即曾勁元律師之 配偶)亦曾以LINE告知原告曾接獲被告傳簡訊向伊表示:你 (指許翠容)與徐桂峯(即原告)有不正常關係,隱射原告 與曾勁元配偶許翠容有床第關係等等毀損原告名譽之內容。 ㈡證人潘彥魁於107年11月21日Line函,關於渠與自訴人兩造 間共犯多罪互為口角爭端情事。原告於107年11月23日彙整 上揭系爭電子郵件事件,標題為「有關證人潘彥魁質問李佳 樺《我想你(指被告,下同)讓梁奕文(即訴外人)替你偽 造假學歷並且錢沒給!這要提告嗎》要旨一覽表」。
㈢訴外人劉丁妹107年11月21日酒席間先告知原告「有人在 Line群組散布貼文有關原告徐桂峯和曾勁元律師原配許翠容 二人間,有不堪聞問男女情事,致生曾、許夫婦離婚…,究 底何事?」等不實未為原告所知情之誹謗事件,嗣翌(22) 日訴外人莊淑惠Line函貼文上揭相關資料: 1.2018年11月22日莊淑惠轉Line受害人許翠容的血淚:「謝謝 姐姐們的關心,我已經決定離婚了,剩下的只是談條件而已 。更何況夫妻一場,無緣相守,也沒有必要惡言相向,至於 他要用什麼手段,隨他,我祝福他。謝謝姐姐對我的心疼, 但就讓這些塵埃底定吧!有些事情,其實早在生命來之前, 就已經做了安排。一般人沒有覺醒,其實只是按著腳本,恰 如其分的再扮演自己的角色而已。您有沒有看過,高僧傳的 安世高,他曾經為了償還宿緣中的業,兩次投胎到中原來, 只為求被殺死。那麼如果我們在這一世中,就可以遇到,本 來該償還的對象,而且不冤冤相報,那不是好事一件嗎?把 他當成暗黑天使吧,學佛的力量,不就是讓生命中原來既定 的軌道,能有選擇性,往較好的方向發展。可惜的是,或許 我是敏感體質,情緒波動起伏很大。並不是很穩定」。 2.莊淑惠Line貼文:「以上是許翠容P0的,淑英姐,看看就好 喔」。
3.廖淑英Line貼文:「收到了,謝謝。可是,妳仍然沒有將散 佈桂峯和翠容有男女關係的群組圖檔擷取傳給我,那那個散 佈者不就逍遙法外了嗎?所以拜託妳傳給我,拜託、拜託、 拜託」、「無論如何這個忙一定要幫,不要讓壞人逍遙法外 ,再謝」。
4.莊淑惠Line貼文:「關於桂峯哥和翠容的話語,似是聽丁妹 姐而知的」、「我再找找她賴來的內容」。
㈣被告滿嘴是非,把玩司法,以「…我媽也不用找陳任邦。請 你(指:潘彥魁)三思以免一失足成千古恨」等語極盡警告 及恐嚇共犯潘彥魁之嚴詞厲語,經原告查證始會意得知「陳 任邦」者即黑幫角頭中生代「黑道大哥」,此有自由時報電 子報2010年5月31日上網標題為《台中槍響警掃黑幫/母被詐 1億大哥銬人囚虐逼吐錢》報導可稽,意圖令噤若寒蟬的訴 外人(即臺北地檢署107年度他字第11023號偽造有價證券等 13罪之共犯)潘彥魁不得揭露被告李佳樺犯行罪訾,此有證 人潘彥魁製作之《2016-2018李佳樺偽造文書、偽造圖像、 影音證據以及潘為李所做委託之事一覽清單》可勾稽,被告 犯罪累累駭人聽聞之事證,此另有108年3月5日潘彥魁寄予 原告有關以被告李佳樺為首腦的詐騙集團犯罪證據之光碟可 證。
㈤受害人即曾勁元「現任」元配許翠容,自2018年9月18日至 同年11月21日間Line函貼文予原告內情。 ㈥被告確實有向第三人潘彥魁、許翠容、廖淑英等散布足以詆 毀原告名譽之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最高法院 90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50萬 元等語。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請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認識莊淑惠、劉丁妹,也沒有連繫方式, 不可能對廖淑英講原告與曾逕元之妻許翠容有染。被告與潘 彥魁EMAIL對話沒有提到原告與許翠容有染,原告應提供被 告與潘彥魁最原始的EMAIL對話,就算原告與潘彥魁對話, 第二人要去散播其他人,與被告無關等語置辯。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 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則為民事訴訟 法第35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潘彥魁、許 翠容、廖淑英等散布足以詆毀原告名譽之事,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原告雖提出電子郵件 、Line貼文截圖等為證,然上開文書之真正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復未證明該私文書之真正,故原告之主張尚無可採。從 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遲 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及所提證據,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無庸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