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59號
原 告 簡高鑐鉞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高洽仁
訴訟代理人 高蕭政子
高燕雀
被 告 高中正
高中洲
高中庸
高中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及被告高 洽仁具狀陳明系爭土地已出售予被告高洽仁之子高大峯,現 正進行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原告將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 辦畢後撤回本件訴訟,爰聲請本院再開辯論,被告高洽仁並 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等件為據,是以本件有再開辯論 之必要。
三、綜上,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