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26號
CHDV,108,訴,226,20191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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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63,454元,應徵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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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