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彥豪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澤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63,454元,應徵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