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16號
CHDV,108,訴,216,20191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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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李世慶 
被上訴人  王端麒即慶光化工原料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15,8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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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