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沈信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