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48號
CHDV,108,補,948,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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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沈信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49,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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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