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38號
CHDV,108,補,938,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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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李櫻花 
訴訟代理人 詹文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思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聲明第二項原告若獲勝訴判決(即被告應防止雨水
  或其他液體直注原告所有土地及建物)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
  ?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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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