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915號
CHDV,108,補,915,2019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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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黃順興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威進陳瑞陽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44,
7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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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