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00號
原 告 一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佾玄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靜宜即松益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
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