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90號
CHDV,108,補,890,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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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90號
原   告 吳美慧 

原   告 沈慧宇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
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彰化市辭修北路198巷58弄永安e花園社區後水利地
  之多棵樹木坐落於何地號土地上?該多棵樹木之面積約略多
  少平方公尺?及原告若獲勝訴判決(即被告停止砍乏該多棵
  樹木)之客觀利益約略為何?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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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