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許巍譯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無
遮掩)。
二、陳報被告許鑑斌(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
、江山城(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許世
忠(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許亮建(住彰
化縣○○鄉○○路0段000號)、許志成(住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許決(住彰化縣○○鄉○○路○段○00巷
000號),被告許守港、許國重、許森波、陳登福、許仲任
、許進成(均住彰化縣芬園鄉大竹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