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80號
CHDV,108,補,880,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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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許巍譯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異動索引(資料無
  遮掩)。
二、陳報被告許鑑斌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
  、江山城(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號)、許世
  忠(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號)、許亮建住彰
  化縣○○鄉○○路0段000號)、許志成住彰化縣○○鄉○
  ○路0段000號)、許決住彰化縣○○鄉○○路○段○00巷
  000號),被告許守港許國重許森波陳登福許仲任
  、許進成(均住彰化縣芬園鄉大竹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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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