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陳益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3,500元(計算式:年租
金700元×5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