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8年度,3號
CHDV,108,簡上,3,2019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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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白文忠 

      白炎隆 
      白文樵 

      林水河 

      白淑寬 

      陳惜  

      詹淑珍 
      王麗雯 

      謝彩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
被上訴人  張麗華 

訴訟代理人 白水生 
受告知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受告知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受告知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1月7日本院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4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兩造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及同段1143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8年8月23日彰土測字第229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各共有



人取得土地之位置編號、面積及權利範圍,詳如附表二所列。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張麗華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請求准予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彰化 縣○○鄉○○○○段0000地號及同段1143地號土地(下合稱 系爭土地),經原審調查、審理後認係合法可准,爰判決: 系爭土地均變賣,並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惟被上訴人嗣 於本院補述同意被上訴人所提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等語。三、上訴人上訴意旨:原判決廢棄;願依如附圖即彰化縣彰化地 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民國108年8月23日彰土測字第2292號 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案為分割,兩造皆已同意以如附圖所 示分割方法分割系爭土地,原判決採全部變價分割之方式, 已非適當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 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 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 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 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民法第823條第1、5 、6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毗鄰之農牧用地,各共有人 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兩造並未約定不為分割之期限,亦 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惟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等 情,業據被上訴人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於原審卷為 證,且為上訴人等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又依附圖所載說 明略謂:「1、本案地號土地皆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其分割須合於 同條例第16、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第12條等有關 規定。2、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耕地分割,應分割為單獨所有,但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和解筆 錄就共有物之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或全體共有人維持共有者 不在此限。」。從而,被上訴人訴請合併分割系爭土地,與 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 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 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 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 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 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民 法第824條第1項至第4項訂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 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 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 於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 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要旨 可供參照。準此,就共有物之分割,法院應審酌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各共有人之意願、分割方案有無符合公平原則 及整體共有人之經濟利益等因素,為通盤之考量,以求得合 理、適當之分割方法。經查,系爭土地現況大致如現況圖即 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收件日期108年4月30日彰土測字第11 22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北鄰彰化縣花壇鄉中正東街56巷 、58巷共12戶之社區(下稱系爭社區),其中編號1、4部分 土地係供系爭社區做為聯外道路使用、其餘則為系爭社區之 庭院、綠帶、磚造圍牆、雜木林等情,亦經本院會同彰化縣 彰化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在案,各製有勘驗測量筆錄及照片 附卷可佐,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審酌本件於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時無共有人繼續主張系爭土地應全部變價分割,而上 訴人所主張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係據原土地應有部分之比 例計算分配取得土地,亦維持兩造現況使用之大要,由居住 於系爭社區之上訴人分得編號1、4部分土地,作為聯外道路 使用,其餘土地部分既經全體共有人同意採變價分割方式, 客觀上顯然符合全體共有人之最大經濟利益,於審酌兩造之 意願及利益等一切情狀,認為以附圖所示方案分割應屬適當 。
五、綜上所述,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性質、使用現狀、通行方式 、各共有人之利益及意願等一切情形,認以部分原物分配及 部分變價分割之方式,採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法,應屬適當。 原審就系爭土地酌定全部變價分割之分割方法,容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分割方法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 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六、另應有部分有抵押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 。但權利人同意分割或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或經共有人告 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之部分,民



法第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白淑寬、詹淑 珍、王麗雯等人將其等應有部分分別設定抵押權予受告知人 即抵押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彰化 第六信用合作社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有土地 登記謄本等件在卷可參,業經原審及本院依法為訴訟告知, 受告知人雖未具狀參加訴訟,然揆諸前開法條,該抵押權自 應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一併敘明。
七、本件為分割共有物事件,兩造本可互換地位,而分割方法係 由法院依法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本院審酌後認倘由 一造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規定,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經審酌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倩玲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品潔
附表一:
┌──┬─────┬────────────────┬──────┐
│編號│共有人 │權利範圍(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
│ │ ├───────┬────────┤比例 │
│ │ │系爭1142地號土│系爭1143地號土地│ │
│ │ │地(423.15㎡)│(423.82㎡) │ │
├──┼─────┼───────┼────────┼──────┤
│ 1 │白文忠 │2/12 │2/12 │4/24 │
├──┼─────┼───────┼────────┼──────┤
│ 2 │白炎隆 │1/12 │1/12 │2/24 │
├──┼─────┼───────┼────────┼──────┤
│ 3 │白文樵 │1/12 │1/12 │2/24 │
├──┼─────┼───────┼────────┼──────┤
│ 4 │張麗華 │1/12 │2/12 │3/24 │
├──┼─────┼───────┼────────┼──────┤
│ 5 │林水河 │1/12 │1/12 │2/24 │




├──┼─────┼───────┼────────┼──────┤
│ 6 │白淑寬 │1/6 │1/6 │4/24 │
├──┼─────┼───────┼────────┼──────┤
│ 7 │陳惜 │1/12 │1/12 │2/24 │
├──┼─────┼───────┼────────┼──────┤
│ 8 │詹淑珍 │1/12 │ │1/24 │
├──┼─────┼───────┼────────┼──────┤
│ 9 │王麗雯 │1/12 │1/12 │2/24 │
├──┼─────┼───────┼────────┼──────┤
│10 │謝彩霜 │1/12 │1/12 │2/24 │
└──┴─────┴───────┴────────┴──────┘
附表二:分割方案
┌───────┬───┬──────┬────┬──────┬──────────┐
│坐落地號 │分配位│面積 │分配所有│權利範圍 │備註 │
│ │置編號│(平方公尺)│權人 │ │ │
├───────┼───┼──────┼────┼──────┼──────────┤
│系爭1142地號 │1 │145.56 │白文忠 │2/11 │維持分別共有 │
│(423.15㎡) │ │ ├────┼──────┤ │
│ │ │ │白淑寬 │2/11 │ │
│ │ │ ├────┼──────┤ │
│ │ │ │白炎隆 │1/11 │ │
│ │ │ ├────┼──────┤ │
│ │ │ │白文樵 │1/11 │ │
│ │ │ ├────┼──────┤ │
│ │ │ │林水河 │1/11 │ │
│ │ │ ├────┼──────┤ │
│ │ │ │陳惜 │1/11 │ │
│ │ │ ├────┼──────┤ │
│ │ │ │詹淑珍 │1/11 │ │
│ │ │ ├────┼──────┤ │
│ │ │ │王麗雯 │1/11 │ │
│ │ │ ├────┼──────┤ │
│ │ │ │謝彩霜 │1/11 │ │
│ ├───┼──────┼────┼──────┼──────────┤
│ │2 │70.63 │張麗華 │3526/27759 │維持分別共有後,准予│
│ │ │ ├────┼──────┤變價分割 │
│ │ │ │白文忠 │4406/27759 │ │
│ │ │ ├────┼──────┤ │
│ │ │ │白淑寬 │4406/27759 │ │
│ │ │ ├────┼──────┤ │




│ │ │ │白炎隆 │2203/27759 │ │
│ │ │ ├────┼──────┤ │
│ │ │ │白文樵 │2203/27759 │ │
│ │ │ ├────┼──────┤ │
│ │ │ │林水河 │2203/27759 │ │
│ │ │ ├────┼──────┤ │
│ │ │ │陳惜 │2203/27759 │ │
│ │ │ ├────┼──────┤ │
│ │ │ │詹淑珍 │2203/27759 │ │
│ │ │ ├────┼──────┤ │
│ │ │ │王麗雯 │2203/27759 │ │
│ │ │ ├────┼──────┤ │
│ │ │ │謝彩霜 │2203/27759 │ │
│ ├───┼──────┼────┼──────┼──────────┤
│ │3 │206.96 │張麗華 │3526/27759 │維持分別共有後,准予│
│ │ │ ├────┼──────┤變價分割 │
│ │ │ │白文忠 │4406/27759 │ │
│ │ │ ├────┼──────┤ │
│ │ │ │白淑寬 │4406/27759 │ │
│ │ │ ├────┼──────┤ │
│ │ │ │白炎隆 │2203/27759 │ │
│ │ │ ├────┼──────┤ │
│ │ │ │白文樵 │2203/27759 │ │
│ │ │ ├────┼──────┤ │
│ │ │ │林水河 │2203/27759 │ │
│ │ │ ├────┼──────┤ │
│ │ │ │陳惜 │2203/27759 │ │
│ │ │ ├────┼──────┤ │
│ │ │ │詹淑珍 │2203/27759 │ │
│ │ │ ├────┼──────┤ │
│ │ │ │王麗雯 │2203/27759 │ │
│ │ │ ├────┼──────┤ │
│ │ │ │謝彩霜 │2203/27759 │ │
├───────┼───┼──────┼────┼──────┼──────────┤
│系爭1143地號 │4 │24.25 │白文忠 │2/10 │維持分別共有 │
│(423.82㎡) │ │ ├────┼──────┤ │
│ │ │ │白淑寬 │2/10 │ │
│ │ │ ├────┼──────┤ │
│ │ │ │白炎隆 │1/10 │ │
│ │ │ ├────┼──────┤ │




│ │ │ │白文樵 │1/10 │ │
│ │ │ ├────┼──────┤ │
│ │ │ │林水河 │1/10 │ │
│ │ │ ├────┼──────┤ │
│ │ │ │陳惜 │1/10 │ │
│ │ │ ├────┼──────┤ │
│ │ │ │王麗雯 │1/10 │ │
│ │ │ ├────┼──────┤ │
│ │ │ │謝彩霜 │1/10 │ │
│ ├───┼──────┼────┼──────┼──────────┤
│ │5 │399.57 │張麗華 │70640/399570│維持分別共有後,准予│
│ │ │ ├────┼──────┤變價分割 │
│ │ │ │白文忠 │65786/399570│ │
│ │ │ ├────┼──────┤ │
│ │ │ │白淑寬 │65786/399570│ │
│ │ │ ├────┼──────┤ │
│ │ │ │白炎隆 │32893/399570│ │
│ │ │ ├────┼──────┤ │
│ │ │ │白文樵 │32893/399570│ │
│ │ │ ├────┼──────┤ │
│ │ │ │林水河 │32893/399570│ │
│ │ │ ├────┼──────┤ │
│ │ │ │陳惜 │32893/399570│ │
│ │ │ ├────┼──────┤ │
│ │ │ │王麗雯 │32893/399570│ │
│ │ │ ├────┼──────┤ │
│ │ │ │謝彩霜 │32893/3995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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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