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玉卿
代 理 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玉卿自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別定 有明文。又依同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 ,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再依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 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 、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積欠國內金融機構債務總金額新 臺幣(下同)1,032,911元。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6日與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花旗銀行)前置協商成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 度司消債核字第8967號裁定認可(自106年12月10日起開始 繳款,每月一期,每期還款6,183元,共180期)。聲請人前 為專職兒童讀物作家兼藝文講師,因無法專賴銷售著作維持 生計,曾與友人合作欲經營文創生意失敗,協商成立履行1 年多後,因接案大減,沒有工作,且罹患右卵巢水囊,無固 定收入維持生活,致無法履行協商方案。聲請人罹患右卵巢 水囊,無法久站,僅四處打零工維生,每月收入約12,000元 ,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13,049元,名下有一輛車牌號碼00 0-000號輕型機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請求裁定准許 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存摺、機車行車執照、統一發票、繳費收據、 名片、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勞 保與就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查無聲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資 料、核定通知書及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資料;向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調取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調閱相關集保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在卷可稽。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967號卷宗 參酌。
四、本院審酌前情,認為聲請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為可採。而 據債權人花旗銀行陳報:聲請人前置協商已繳款13期,108 年1月申請展延半年後仍未繳,108年9月毀諾等情,與聲請 人所提盧天恩診所診斷證明書記載,聲請人係108年4月9日 檢查治療之時期大致相當。堪認聲請人罹患疾病影響工作能 力,係屬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仍得聲請 清算。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 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 聲請人聲請清算,應予准許。爰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 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