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謝式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謝成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3條、第6條、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23條及第27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謝成哲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依彰化縣政府民國108年10月23 日府社發展字第1080366792號函辦理變更章程為如附件所示 ,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 彰化縣私立謝成哲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第八屆第五次董 事會議會議記錄、修正後章程及修正對照表(即附件)等為 證。本院審酌變更後之章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 背,且與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不符,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