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曾允岑
法定代理人 曾信凱
王柔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繼承人合法拋棄繼承後,自喪失繼承權,即無由再為拋棄 繼承。
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曾允岑為被繼承人曾榮村(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 後設籍彰化縣○○鎮○○街00號5樓之8)之繼承人,被繼承 人於民國108年9月14日死亡,聲明人曾允岑為被繼承人之孫 輩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依法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等語 。
三、經查,聲明人曾允岑已於108年10月21日具狀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8年度司繼字第1477號拋棄繼承卷宗查核無誤,堪信聲明 人已合法拋棄被繼承人曾榮村之繼承權,是依首揭規定,聲 明人無由再重複聲明拋棄繼承,故其聲請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爰裁 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