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余秀鶴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3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二)證明相對人林余秀鶴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之 新臺幣152萬元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