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76號
CHDV,108,司拍,176,2019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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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余秀鶴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830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證明相對人林余秀鶴於民國105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之
   新臺幣152萬元已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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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