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95號
CHDV,108,司促,13895,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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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5號
債 權 人 賴逸士 



上列債權人賴逸士因與債務人許恒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賴逸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
  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
  例要旨參照。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其
  中借款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據,其借款人為許恒嘉,一
  般保證人為雲麗鈴,並無連帶請更正聲明為「如對債務人許
  恒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雲麗鈴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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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