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5號
債 權 人 賴逸士
上列債權人賴逸士因與債務人許恒嘉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賴逸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保證債務非因主債務人絕無資力償還或償還不足時,債權人
不得逕向保證債務人請求代償,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93號判
例要旨參照。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其
中借款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借據,其借款人為許恒嘉,一
般保證人為雲麗鈴,並無連帶請更正聲明為「如對債務人許
恒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雲麗鈴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