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823號
CHDV,108,司促,13823,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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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鳳沂即林鳳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30,0
    00元整,自起息日9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卡】
    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582,747元整,
    及其中本金157,084自起息日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
    負擔。
  (二)緣債務人林鳳沂即林鳳凰於91年12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
    本﹝利﹞息共計612,747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823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鳳沂 原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30000 │名林鳳凰 │04月01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鳳沂 原 │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57084│名林鳳凰 │年12月18日起│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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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