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1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家豪即林榮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3,
371元整,及自起息日94年02月0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
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
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
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81,195元
整,及其中本金73,993自起息日108年11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
務人負擔。
(二)緣債務人林家豪即林榮瑞於88年05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
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
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
本﹝利﹞息共計424,566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
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81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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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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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家豪即林│及自起息日9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43371│榮瑞 │年02月03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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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家豪即林│自起息日10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73993 │榮瑞 │年11月21日起│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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