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林芷琦
上列債權人林芷琦因與債務人陳弘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芷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
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陳弘哲之住居所,請具狀
補寫之。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具狀釋明本
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108年11月18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