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89號
CHDV,108,司促,13789,2019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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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89號
債 權 人 林芷琦 



上列債權人林芷琦因與債務人陳弘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
芷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此於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
  查,債權人未於聲請狀書寫債務人陳弘哲之住居所,請具狀
  補寫之。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起算日有2項,故請具狀釋明本
  件請求金額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
  為「民國108年11月18日」?
  (如有約定清償日,應釋明為何日及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應提出證明是否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定一個月以上之
   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如未約定清償期,且亦未催告
   債務人清償債務,則請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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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