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57號
CHDV,108,司促,13657,2019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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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振展即洪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洪振展即洪俊國(下稱相對人)於93年7月26日
    向聲請人借款16萬元整,約定年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2。
    並自撥款之日起,以一月一期,計分60期依本利攤還,
    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情事,則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
    條約定計算違約金。詎料,相對人僅繳款本息至95年6
    月26日後即未再予履約,經聲請人多次索催仍置之不理
    ,現積欠金額為109622元及其利息與違約金,至此,聲
    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付清前開款項暨本息。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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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