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642號
CHDV,108,司促,13642,201912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白光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
  七七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白光程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
    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
    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