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592號
CHDV,108,司促,13592,2019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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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92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李松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
│附表: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
│001 │373元          │101年3月11日     │5%          │
├──┼────────────┼───────────┼───────────┤
│002 │4,895元         │100年12月20日     │5%          │
└──┴────────────┴───────────┴───────────┘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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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