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楊子誼
上列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駿峰金屬
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駿峰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原名:興日發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業於108年7月16日經授中
字第1083343820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
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
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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