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18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月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及如附
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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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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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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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9,534元 │95年1月27日起至104年8 │19.69% │95年1月27日 │
│ │ │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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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15% │ │
│ │ │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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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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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67,906元 │95年6月29日 │19.68% │95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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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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