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037號
CHDV,108,司促,13037,2019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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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賴俊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俊澔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187,122元整,及其中本
  金與其利息,皆按附表所示計算。督促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
  負擔。
  (一)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
    94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
    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5月5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差
    別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
    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
    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
    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
    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
    另因銀行法第47條之1之利率上限規定,自104年9月1日
    起,利率之請求減縮為依年息15%計算。
  (三)查債務人至民國108年8月5日止,有於特約商店內消費
    簽帳,截至民國108年11月4日止,尚有新臺幣187,122
    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新臺幣178,
    63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
    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記帳
  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賴俊澔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3.47%  │
│  │104417│     │1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賴俊澔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3.97%  │
│  │824元 │     │1月5日起  │      │       │
├──┼───┼─────┼──────┼──────┼───────┤
│ 003│新臺幣│賴俊澔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7%  │
│  │73395 │     │1月5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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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