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880號
CHDV,108,司促,12880,2019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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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880號
債 權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債 務 人 吳建育兼吳金水及吳張寶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建國即吳金水及吳張寶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沂庭即吳金水及吳張寶珍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吳采璇即吳金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吳建國吳沂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水及吳張寶珍
  之遺產範圍內,債務人吳采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金水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建育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
  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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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