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蕭紫薇
被 告 蕭昌杰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蕭露芬
蕭張菊
蕭儒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與被告蕭昌
杰須親自到庭,本院擬傳喚證人張淑金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