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6號
CHDV,107,家繼訴,6,2019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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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蕭紫薇 


被   告 蕭昌杰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被   告 蕭露芬 


      蕭張菊 



      蕭儒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與被告蕭昌
杰須親自到庭,本院擬傳喚證人張淑金到庭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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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