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林泫丞 代理人(法 陳銘傑律師扶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簡伯珊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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