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79號
CHDV,107,司執消債更,79,20191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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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泫丞 

代理人(法  陳銘傑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溫哲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 理 人 簡伯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振源」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曾慧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有明定。另前開規定於更生程序準用之,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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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