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108年度,7號
CHDM,108,附民緝,7,201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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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緝字第7號
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訴訟代理人 徐翊茜
被   告 蕭志煊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 年度訴緝字第47號),經原告
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緝字 第40號判決免訴,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原應予以駁回 ,惟原告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提出聲請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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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