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22號
CHDM,108,附民,322,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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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22號
原   告 楊安城
被   告 劉齊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4 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本院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且於同年11月27日宣示判決,檢察官則於 同年12月23日提起上訴在案,此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4 號審判筆錄、判決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 年12月23日 彰檢錫弘108 請上116 字第1089049629號函(見該函文上之 本院收狀章戳)暨檢察官上訴書各1 份附卷可稽。茲原告於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8 年12月18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 且係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前,依照前揭說明,其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本案之請求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案雖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仍得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 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於本案上訴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 程序可資依附時,再另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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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