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訴字第1060號
被 告 謝家榮
選任辯護人 張志隆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家榮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謝家榮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自白 不諱,並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刑法第330條第1 項之加重準強盜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有期 徒刑 7年,且案發當日被告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除曾持 菜刀砍傷在場之范文信外,復於警察到場時處理時,持菜刀 揮舞並衝向執行勤務之警察,於趁隙返回其住處後,又朝在 外之員警丟擲菜刀、水果刀等危險物品,以抗拒員警逮捕。 足見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面臨重罪之追訴、審判,甚或日後 之執行,有逃亡之虞慮。經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認命被告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 程序之順利進行,是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 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8年 9月3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嗣經本院於108年12月5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與 必要性依然存在,認應自108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李政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