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昭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8 執聲付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昭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昭銘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2 月,及判決有徒刑5 月,合計刑期12年7 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2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05450 號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