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姚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姚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姚輝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 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 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 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 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三、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 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 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 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該院檢察官 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 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 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已執 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 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姚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曾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151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8月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所示各罪依上開內、 外部性界限之拘束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 及第8項規定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上揭說明 ,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 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表:受刑人潘姚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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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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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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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4月 │
│ │ │②有期徒刑3月 │
│ │ │③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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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9月9日前後之某 │①108年2月21日 │
│ │時 │②108年2月22日 │
│ │ │③108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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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8年度偵緝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9號 │第4756、64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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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640號 │108年度簡字第151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年4月10日 │108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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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簡字第640號 │108年度簡字第151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7日 │108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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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易刑處分 │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罰金 │
│ │得易服勞役 │得易服勞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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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
│ │第2283號 │第52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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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完畢 │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
│ │ │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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