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537號
CHDM,108,聲,1537,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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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31號
                   108年度聲字第1537號
聲 請 人 戴惠君(被告之母)

兼 被 告 王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郁豪已坦承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無前 科,為初犯,全案明朗,將隨傳隨到,請求交保等語。二、被告經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詐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 行,並有相關證人證述、書證、物證可稽,足認犯罪嫌疑重 大。次查,被告為警查獲時,係與女友投宿在旅館多日,未 住戶籍地或現居地,前來彰化作案時亦投宿汽車旅館,又因 詐欺案件,現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中(108年度訴字 第281號),並供稱缺錢、薪水不夠用等語,故有事實足認 有逃亡及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如不繼續羈押,顯難進行後 續之審判及執行,故聲請人及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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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