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308號
CHDM,108,簡,2308,2019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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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秀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
偵字第115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秀霞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張秀霞前無賭博前案紀錄,但有偽造文書之前案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參與六合彩 簽賭,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然犯罪後已坦承 犯行之態度,再斟酌其簽注之次數,及其自述高中畢業、家 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稱簽賭未簽中,且卷內無證據證明被告 因上開賭博犯行獲得財物,自無庸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1527號

被 告 張秀霞 女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
居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秀霞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晚間 7 時 23 分許前數日之某日時,在其彰化縣○○市○○路 000 巷 00 號居所,以其所持用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所 申設之 LINE 通訊軟體,將簽賭資料傳送至供不特定賭客公 開簽注之組頭賴首專(所涉賭博罪嫌,已另案偵辦)所持用 門號 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所申設 LINE 通訊軟體之方式 ,向賴首專簽賭六合彩。其等之賭博方式係利用香港六合彩 開獎之號碼對獎,由張秀霞以「二星」每注新臺幣(下同) 80 至 100 元,「三星」、「四星」每注分別為 70 、 73 元之金額,向賴首專簽賭「二星」、「三星」、「四星」, 如簽中者,分別可得 5,700 元、 5 萬 7,000 元、 70 餘 萬元之彩金;如未簽中者,下注賭金悉歸賴首專所有,以此 方式與賴首專賭博財物。嗣經警於 108 年 8 月 1 日下午 7 時 23 分查獲賴首專後,始再循線查獲張秀霞。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張秀霞於警詢、偵查中│證明被告上開賭博之事實。│
│ │之自白 │ │
│ │ │ │
├──┼────────────┼────────────┤
│2 │另案被告賴首專於警詢之供│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述 │ │
│ │ │ │




├──┼────────────┼────────────┤
│3 │另案被告賴首專所持用行動│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
│ │電話內之聯絡人資訊及 │ │
│ │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照 │ │
│ │片 4 張 │ │
│ │ │ │
└──┴────────────┴────────────┘
二、按刑法第 266 條所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 本不以有形空間供公眾出入者為要件,該空間應包括有形及 無形者,以現今科技發達之時空觀之,倘經營者以某工具傳 達賭博訊息,聯繫賭博之意思表示,形同以無形空間供人賭 博。是以傳真或電話簽注號碼或以網路下注之方式賭博財物 ,與親自到場簽注而賭博財物,僅行為方式稍有差異,犯罪 之可非難性不因此受影響(最高法院 93 年台非字第 214 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賭博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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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