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2125號
CHDM,108,簡,2125,2019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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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奕堅


上列被告因失火燒燬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續字第8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梁奕堅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惟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之「束新生」更正為「覃靝友」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梁奕堅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罪。法官審酌被告因家中修繕,線路配接及使用不當 導致失火燒燬告訴人住宅之撼事,被告顯有過失,應予責罰 。被告雖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所涉民事 賠償部分,已由告訴人向本院民事庭提出訴訟),分文未付 ,又態度倨傲,堪認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害人之損失不貲 ,被告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家庭經濟情況小康,並無前科 之素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 17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士富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彥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續字第8號
被 告 梁奕堅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00鄰○○○街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失火燒燬住宅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奕堅為彰化縣○○市○○○街 00 號建築物(下稱系爭建 物)之所有人,於民國107年4、5月間,委由電匠謝文國( 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7869號、108年度偵字第 50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為其施作系爭建物之裝潢及電路 更新工程,至同年5月底完工。梁奕堅原應注意花線之使用 長度不得超過3公尺,花線之連接法應避免電線線路負載過 重,及系爭建物2樓之花線已經老舊,應予以更換,而依其 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未注意,雖委請謝文國施工由系爭 建物1樓以白扁線拉至2樓之花線連接,卻未將2樓老舊花線 一併更換,致2樓花線因為使用長度過長、絕緣皮老舊劣化 ,及原本之花線竟另外連結其他花線而產生2條分歧線之接 法不當,導致系爭建物2樓之花線負載過重而發熱,使老舊 絕緣皮軟化、劣化發生短路,引燃花線之塑膠被覆及附近衣 物與雜物造成起火燃燒,而延燒其他易燃物而擴大延燒,於 同年6月7日上午7時37分許失火燒燬系爭建物2樓,火勢並延 燒至相鄰之程淑貞所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街00 號建築物,及被害人束新生所有門牌號碼為彰化縣○○市○ ○○街00號之建築物屋頂,致生公共危險。嗣經彰化縣消防 局派員至現場調查並扣得已燒燬之陶瓷插座及電線。二、案經程淑貞、張林委由王琦律師、陳振吉律師、林輝明 律師、劉淑華律師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梁奕堅固坦承委請謝文國將系爭建物內部電線重新 配置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失火犯行,辯稱:系爭建物2 樓原本只有1條舊電線,伊請謝文國配置1條新電線至2樓供 插座使用,伊沒有過失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 訴人程淑貞、張林、同案被告謝文國、專家證人胡崇頃、 證人梁書朋束新生、張星、覃靝友於彰化縣消防局調查 時、警詢時或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建物登記謄本、土地登 記謄本、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彰化縣 消防局火災證明書、估價單總價表暨所負之報價單、估價單 、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憑。按花線之使 用長度不得超過3公尺,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舊規則名 稱為: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98條訂有明文,然被告在系爭 建物2樓之花線總長度達430公分,有本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 2日丈量扣案花線之勘驗筆錄在卷可考,足認被告已經違反 前述規則。另經勘驗扣案花線,將本署107核交字第180號卷 第27頁照片編號71之B、C所示之黑色團塊刮除後,發現該處 有不同花線的連接痕跡,從陶瓷插座延伸2條花線出來之後 ,到B、C處變成4條花線,該4條花線其中2條花線的末端有 通電痕。白扁線比較粗的銅線有連結2條比較細的花線,連 接處跟花線斷裂處的長度約5公分,有上述勘驗筆錄及照片 在卷可考。復經檢察官就上述勘驗結果訊問專家證人胡崇頃胡崇頃證稱:「(問:[提示扣案證物盒內之電線]此種電 線接法是否合乎法規?)距離陶瓷插座10公分、20公分分別 各有一個花線跟花線連接的地方,產生二條分歧線,這樣接 法不合規定,原則上一個迴路接一個插座比較安全。如果說 又另外接出來,連接出來又再連接電器會導致線路負載過重 。[提示編號71號照片]原本花線應該是二條平行的花線以 PVC絕緣體連接在一起,成為一條線(其中一條是火線、一 條是中性線或稱地線)電源從白扁線接花線進入再接插座, 之所以會在花線熔斷有可能負載過重發熱。本件花線跟花線 連接的地方,這樣連接方式容易導致接觸不良電阻提高溫度 上升,容易導致絕緣劣化引起短路。」,足認系爭建物2樓 之花線另外連結2條花線之連接方式容易導致接觸不良、電 阻提高、溫度上升而導致絕緣劣化引起短路。另系爭建物2 樓之插座為老舊之陶瓷插座,足以推認該插座所連接之花線 已經老舊,絕緣皮容易劣化,此應為一般常識,被告自應知 悉。況被告為系爭建物之所有人,對於建物內之用電安全應 有注意義務,而被告既已委請謝文國施工,自能注意除更換 系爭建物1樓之電線外,應一併將2樓老舊、過長且連接方式



不當之花線予以更換,詎被告仍疏於注意,致2樓花線因前 述原因引火延燒,自應認被告具有過失。本件經彰化縣消防 局鑑定火災原因,認為:系爭建物2樓靠南面中段處床鋪東 面處發現有電源線路,其線路由南面牆面延伸至床鋪附近, 且靠南面中段處插座、電源線路受燒損特嚴重,並發現電源 線路有通電痕等情形,故研判起火原因為通電中之線路因老 舊被覆破損產生短路,引燃電線之塑膠被覆及附近衣物與雜 物等造成起火燃燒,而擴大延燒,故係電氣因素所造成之火 災,有彰化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在卷可查,益徵被 告具有過失。又彰化縣消防局鑑定書暨所附之照片及扣案之 插座及電線等證物,均足以證明電線短路起火燒燬建築物之 結果,與被告之過失行為之間,應有相當因果關係。另查系 爭建物及彰化縣○○市○○○街00號建築物之屋頂、天花板 已有多處受燒後扭曲變形、坍塌或破裂,牆壁之水泥外層脫 落,內層之磚牆外露,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該2棟建築物 已經喪失遮風、避雨、防震等效用,非予拆除重建,已難安 全續住,足認前述建物之整體結構及重要構成部分已遭破壞 ,房屋本身已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之 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 之住宅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林士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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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