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永淦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702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審酌被告甲○○所為造成告訴人乙○○精神上之痛苦,誠該 非難,惟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並無前科,素行良好 ;暨考量被告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024號
被 告 甲○○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通姦之犯意, 於民國108年6月14日下午6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 00巷00號之米蘭汽車旅館223號房內,與女子TRAN THI THUY (越南籍移工,中文姓名:陳氏水,下稱陳氏水,經查已於 同年月17日離境,另發布通緝),為性器官接合之姦淫行為 1次,而與陳氏水通姦。嗣於同日下午7時20分許,甲○○駕 車附載陳氏水欲離開汽車旅館時,為偕子徐建揚到場之乙○ ○發覺,報警查獲,並在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內扣得衛生紙團 、使用過之保險套及保險套包裝袋各1件。
二、案經乙○○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並委任張 家豪律師為告訴代理人。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相姦人陳氏水於警詢時之供述。
三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 四證人徐建揚於警詢時之陳述。
五員警蒐證照片(含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 六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收據。七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
八汽車旅館監視器影像光碟。
九扣案之衛生紙團、使用過之保險套及保險套包裝袋各1件。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王元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