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308號
CHDM,108,易,1308,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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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敏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1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敏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7年12月22日凌晨0時19分,在其父即告訴人林樹森之彰化 縣○○鎮○○里○○路00號住處(○○宮),徒手竊得告訴 人之紅色電動機車1台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被告係告訴人之子,為五親等內血親,依同法第324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已於108年12月16日具狀撤 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說明,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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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