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8年度,6號
CHDM,108,侵附民,6,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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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女  (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B男  (A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C女  (A女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奕婷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8 年度侵訴字第4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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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