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481號
CHDM,108,交易,481,2019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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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維卿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
字第2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維卿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臺電公司)之副領班,平日工作須駕駛貨車載運管線、工具 等物,係以駕駛為其附隨業務之人。被告於民國107年10月5 日上午7時16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沿彰化縣○○市 ○○路○○○○○○○○○○○路○○號誌交岔路口,欲左 轉水月台路時,原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 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 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 即貿然左轉,適逢告訴人林丞夫無照騎乘車號000-0000號大 型重型機車自對向沿大彰路由南往北方向直行通過同一路口 ,致告訴人機車迎面撞擊被告之自小貨車,告訴人因此人車 倒地,受有左側髖關節脫位併髖臼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查告訴人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08年12月11日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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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