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978號
CHDM,107,訴,978,2019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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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7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樹德





選任辯護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呂雅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廖慧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五之一中原記載「內裝0000000000號門號卡」,應更正為「內裝0000000000號門號卡」。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五之一中原記載「內裝00 00000000號門號卡」,顯係「內裝0000000000號門號卡」之 誤寫,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說明,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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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